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拘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法,规章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捕: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捕和执行拘捕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章;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捕: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拘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捕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捕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捕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捕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捕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捕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捕时,必须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捕人如果抗拒拘捕,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捕的机关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拘捕的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章: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