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了解被判处死刑所依据的法律
收集和整理与死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规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进行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对于案件受理法院或者附近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书等也应当加以了解,对于其中的一些对本案辩护有利的情节可以加以援引,这样更易于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收集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做会见笔录,到检察院与检察官交流案情、复印起诉意见书并查阅证据材料,到法院与法官交流观点并复印案卷材料。如果有证人,还应当询问相关的证人并作笔录。将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处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往往会有很大的收获。
三、辅助性证据材料的收集
就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等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有没有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还可以从情感上进行辩护。每个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都是有情感而不是冷血的,律师可以收集一些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一些村民的意见,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说明等。当这些摆在法官的面前,被告人也显得更加的丰富,不再那么可恨,也许法官还有过和他类似的一点点经历……总之,尽力找到一点情节,让法官为此而动容,一旦法官在心理上支持了被告人,那么他会是被告人的另一个“辩护人”。
四、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律师妥善加以运用。对于法官可能带有的感情色彩,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监督过报道,一方面可能发现新的证据一方面某些情节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如为了病危的家人铤而走险犯下大错。这样律师可以取得公众的支持,进而引起法官感情的共鸣。
五、办案律师之间进行细致的策划
我国有一句俗语,“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非常有道理。在不断的研讨过程中,律师的思维可以拓宽,重要的事实和观点可以在律师脑袋中更加的明确和清晰,而对于不利的情节也细致的加以了考虑。总之,打开思维,甚至进行互博,是死刑辩论律师准备不可缺少的一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