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日离婚情形如下:
1、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2、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3、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4、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