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合法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三、关联性。证据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