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东方航空随身行李的规定是,随身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随身行李的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国内)或25×45×56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国际),如公文包、旅行包;若持头等舱客票,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若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带上飞机的非托运行李应能放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上述规定的重量、件数或体积的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每位旅客只限携带一件随身行李,其重量以5公斤为限,体积均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