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号“刑言税语”后台回复“受贿罪”获取规定完整版,以及受贿罪立案数额标准)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第二款)”上述司法解释,对收受财物后又退还是否构成受贿罪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情况我们称为及时退还,按照规定不认为是受贿;第二款所描述的情况叫主动退还,按照规定认定为受贿罪。是不是及时退还,关系到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