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
1、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善意的;
3、原则上撤销的内容必须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表示给被代理人,但撤销给无权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5、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