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一)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