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一、轮奸案件一人中止犯罪如何认定
一、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1、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实施强奸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实施强奸的过程中;
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强奸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二、强奸未遂判刑几年
强奸未遂属于强奸的未遂形态,量刑标准包括:
1、强奸既遂通常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一般要结合具体案情在三年上下量刑。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又或者是其他同等恶劣的手段,强奸妇女;
2、行为人奸淫尚未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注意的是,触犯强奸罪的行为人属于行为犯。
综上所述,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一般要结合具体案情在三年上下量刑。
三、跟未满14岁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犯罪吗
跟未满14岁的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犯不犯罪,需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如下:
1、当事人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
2、当事人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
3、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当事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总的来说,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按照强奸罪处罚。相关的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案件的案情,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