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假期返乡人员、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解除隔离后人员、粤港跨境货车司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和港澳流动渔民(含内地渔工)、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发热门诊工作人员、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货物相关工作人员、国际航班机组人员等八大重点人群返乡人员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在做好中高风险地区人群管控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从业人群要查验其7天内核酸检测证明。督促相关人员返抵后做好个人防护,减少聚集,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做好自我隔离和报告,主动就诊并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