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方式包括:1.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3.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5.合建;6.赠予;7.继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如下: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交纳的税费有哪些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定的扣除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4.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二)受让方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需要交纳的税费比较多,但都是一部分由出让方负担,另一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相比之下,出让方交纳的税费要比受让方交纳的多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