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在特区或市区有合法稳定居所。不是深圳户籍的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的当天开始,直到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时间的,被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并且需要在特区有合法且稳定的职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