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
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实现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2)间接损失
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3)精神损失
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