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关于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请示1份;(2)《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1式2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4)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清单1份;(5)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1份;(6)医疗、办公和业务用地的房产证明材料(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文本)1份(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7)各种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1份;(8)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各1份;(9)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情况(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现有病床数各1份;(10)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各1份;(11)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2)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护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