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80岁的王老太太有两个孩子,但是两个孩子是其死去的老伴与前妻所生。王老太太结婚后就与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并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了孩子身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个孩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也发生改变,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与老人发生争执。后来,王老太太身体越来越差,两个孩子非但不带老人看病,也不照顾老人。老人想咨询这两个孩子有赡养自己的义务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虽然王老太太与与其子是继母子关系,但是她多年的抚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其继子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