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
(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