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支付之前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