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举措,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必须以公司有继续履行的能力为前提。
2、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薪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薪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薪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章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章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章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