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由我公司协助完成),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彩色扫描件;
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彩色扫描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彩色扫描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由办理的企业提供),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彩色扫描件;
6企业章程彩色扫描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由办理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彩色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彩色扫描件(由办理的企业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