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在未依规定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可由主持工作的正职负责人参加诉讼,没有正职的可由副职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其可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