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投资应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若是借款关系,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若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原告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合同约定:
如合同中没有出现“共同经营”的字样,也并不一定代表就不是合作性质,法律对合作各方是否一定要实际参加共同经营活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只要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出资、共同盈利、共担风险的约定,该合同就可以认定为合作性质,相应款项的性质应该为投资款。
要注意合同中对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固定利润时间的约定,对一般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出资方收回投资和定期收取利润的时间,而这时间一般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