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法人变更情形
包括:1、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需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如需要他人代理办证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出让呈报表(原件1份);
6、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
7、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的土地分别提供相关材料(成交确认书等原件1份);
8、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9、契税完税凭证(原件1份);
10、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还需提交: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3)原土地使用者主管部门同意其改变用途、权属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原件1份);
11、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