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答辩技巧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5)要把录音做成VCD,交给仲裁庭。
劳动仲裁开庭说话技巧有哪些
劳动仲裁开庭时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开庭陈述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单位名称。并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但是对于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案件代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劳动仲裁开庭说话技巧有哪些
劳动仲裁开庭时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开庭陈述是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是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单位名称。并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但是对于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案件代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开庭女方答辩技巧有哪些?
1.准备充分的证据,给要陈述的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明。
2.在情绪上要理智,保持答辩思路。
3.集中倾听对方的陈述,抓住对方漏洞或证据薄弱的地方。
申请劳动仲裁技巧
1、先了解案情,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即找到被申请人。
2、确定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3、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4、准备证据,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明细等书面材料准备好,如果有录音可以刻成光盘等。
5、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准备一式三份,交两份给劳动争议仲裁委,自己留一份(如果是劳务派遣,需要一式四份)。
6、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会通知劳动者。如果受理,会把开庭时间一并通知。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