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