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房产登记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意味着房子的实际权利人是谁。毫无疑问,只要夫妻离婚时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无论其中夫妻一方是否出资是否还贷,哪怕是该房产原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了结婚才加上配偶的名字,也哪怕是夫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了夫妻双方结婚居住购买,我国法律统统不管,只要房产证有其名字那么他就享有房产份额。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那仅仅是挂名而已,并非实际产权人。然而,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虽然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房产应为登记者所有,但根据婚姻法规定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
2、购房时间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上海婚姻律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解答,无一例外的要询问购房时间。因为,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的比对可以初步判断诉争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为此,判断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具有决定意义。如果购房时间是婚前,房产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时间是婚后,无论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法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仍为其个人财产的除外。
3、出资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经常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这也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决定的。夫妻双方各自对购房的出资比例经常会对离婚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比例造成影响。由于夫妻婚后购房,无论是哪一方的出资,一般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此,购房时的出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影响较小。出资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购房的案例中。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4、还贷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购房还贷虽然是还银行的贷款,并非是直接支付买房款,严格的讲还贷情况并不能认定为对购房的出资。但是,毕竟夫妻一方参与还贷归还的住房抵押贷款,可以间接的认为是对房屋的贡献。还贷情况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前购房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房子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配偶参与支付的银行贷款是应归还的。在一些法院离婚房产分割案例中,配偶参与支付的银行贷款的房产增值部分也是可以要求离婚分割的,虽然法学理论界对此观点有争议。
5、婚姻过错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婚姻过错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该意见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6、离婚后居住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为此,离婚后居住情况不仅会对夫妻一方个人房产造成影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离婚后居住困难甚至会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分割造成影响。
7、小孩抚养情况对分割离婚房产的影响。我国婚姻法51个法律条文,关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那就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