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中介机构要求收回居间合同,需要具体分析合同的约定内容,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居间合同是中介机构与房源提供者及求租者之间的一个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机构的权力和义务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中介机构要收回居间合同,需要看具体约定是否存在合法合理的理由。例如,如果您是房源提供者,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到期或者房屋已经出租,中介机构要求收回合同符合合法合理情况;如果中介机构违背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收回合同,则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先与中介机构协商,了解对方的具体要求和原因,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对方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介机构要求收回合同并退还该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应当根据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