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有下列分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一、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转让行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来应当有债务人承担的清偿责任,转移到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清偿义务;
2、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债务承担的分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