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山市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一致: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
1、职工因为需要购买、建造自住房屋的,或者想用公积金去偿还购买房屋的贷款本息的;
2、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调离中山市,或者将户籍迁出中山市,在外地定居;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