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原本是农村户口,本有一块宅基地,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落户到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就来了,落户城镇户口后是否可以继续拥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对于该问题,律师做出了以下解释。
落户城镇户口后是否可以继续拥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事先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曾消灭,则可以继续拥有;如果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话,应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有农民集体成员才能取得。《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户籍的改变不影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的归属。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现有理念及表述,当事人依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因而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权的权属不因户籍的变化而发生变更。包括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在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可以继续享有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