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离婚诉讼中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审理程序要简单得多。因此简易程序,其实算普通程序的简化。也就是将普通程序予以简化或进行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