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公司和企业。
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则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