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0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型,共分为三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正式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对生产性企业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一年期满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即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满6个月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程序(国税发[1994]059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地(市)级税务局审批。(闽国税流[2001]15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闽国税发[2007]166号)
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从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月1日起生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五、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所需材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