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去辖区派出所进行更改。
2、办理或更改身份证出错、损坏身份证,只需要本人携带有效户口本、旧身份证去辖区派出所、或县(区)公安(分)局的户政窗口即可办理。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有法定监护人同行。
3、身份证号码或名字错误,在辖区派出所、或县(区)公安(分)局的户政窗口,领取《更正身份证错误申请表》,填写后与户口本、旧身份证一并递交办证窗口。工作人员会当场进行处理。并给付领取身份证凭条通知单。两个月后可以领取新证。也可以办理同城证件快递,在家等待签收。
4、若急需使用身份证时,无论新办或补办,都可以直接在县(区)公安(分)局的户政大厅,多交10元人民币,即可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当场可取,有效期为三个月。
5、若徒涉到户口本上名字的更名,需要先向辖区派出所或县(区)公安(分)局的户政窗口打更名报告,在获得公安户政科审批后,方可更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