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郑陆镇武城村十七组、二十六组、二十七组、村集体2、武城村二十六组、村集体3、郑陆镇横沟村十四组、二十组、村集体,郑陆镇翟家村十五组4、郑陆镇焦溪村村集体5、郑陆镇焦溪村六组、九组、十组、村集体6、郑陆镇查家村七组、九组、村集体,郑陆镇舜北村九组、十组、村集体7、郑陆镇舜南村八组、十一组、十二组、村集体,郑陆镇查家村十组、村集体8、郑陆镇舜南村九组、村集体9、郑陆镇舜南村四组、村集体10、郑陆镇舜北村四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