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一、天津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天津年满7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天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