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