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的。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