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涉及到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以及在不同案件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许可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在侦查期间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最后,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嫌疑人后可以了解哪些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是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虽然辩护律师享有辩护权,可是,律师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受限制的。在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期间,律师也要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会见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其次,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有权拒绝;第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申请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律师有权拒绝;第四,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有权拒绝;第五,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律师有权拒绝;第六,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申请司法回避,律师有权拒绝;第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律师有权拒绝;第八,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采取特定行动,律师有权拒绝;第九,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从事特定活动,律师有权拒绝;第十,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强制性教育,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一,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担任特定职务,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二,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从事特定活动,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调解、仲裁案件的调解员、仲裁员,律师有权拒绝;第十四,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涉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五,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涉外案件或者重大涉外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有权拒绝;第十六,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律师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司法辅助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律师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司法辅助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律师有权拒绝;第十八,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司法辅助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律师有权拒绝;第十九,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司法辅助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律师有权拒绝;第二十,律师接受委托后,如委托人要求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司法辅助事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律师有权拒绝。因此,律师在会见时需要遵守以上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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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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