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该物的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向来是抵押权效力问题的重要内容。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在设定之时就应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应当经登记公示。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对原债权担保而未对附随性的债权如利息、违约金等作出约定的,往往发生争议。根据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立法的规定以及一般的学理解释,附随性债权属于当然性被担保债权,应在优先受偿之列。也就是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仅在于原债权本身,还扩及至利息、迟延利息、实现抵押权费用、违约金等派生债权。本案好在当事人之间已对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有所约定,并经登记公示,故争议不大。但这却是法官裁判需要首先明确的基本法理。
一、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吗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二、民法典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抵押权的性质包括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