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