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住房;
3、建造自住住房;
4、本市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建造住房;
5、翻建自住住房;
6、在本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
7、偿还购房贷款;
8、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租金;
9、预提交首期房款;
10、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购房提取;
11、在既有住房中安装电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