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同对方进行磋商;
(2)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