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所不同。信托往往涉及较高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复杂性,因此书面合同是信托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信托合同关系仍然可能成立,下面是具体的解释:
1.口头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达成口头协议,这种口头协议可以作为信托合同关系的证据。比如,双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关键条款,从而形成口头协议。
2.行为构成: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来构成信托合同关系。例如,当甲方向乙方委托管理资产,乙方接受后开始履行信托职责,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信托合同关系。
3.习惯构成: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可能与常规合同的约定方式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在过去一直按照特定的方式处理信托事务,形成了一种有关信托合同的习惯。这种习惯将被认为是信托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4.其他证据:双方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信托合同关系的存在。例如,乙方可能会提供甲方的资金证明、存款凭证、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体现双方的交易意图和履行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书面合同是信托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信托合同关系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确认。当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础时,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确认、记录交易意图和履行行为,以建立信托合同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出具及时、足额的委托文件或委托书据。”但该规定不影响是通过其他形式的委托确认信托合同关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信托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信托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实质合同原则。”在上述规定中,实质合同原则被予以重要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出具及时、足额的委托文件或委托书据。”但该规定不影响是通过其他形式的委托确认信托合同关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信托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商业信托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实质合同原则。”在上述规定中,实质合同原则被予以重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