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离婚证不需要办理,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一、丈夫去世妻子可以再婚吗
丈夫去世,从法律上讲婚姻真的就终止了,妻子可以再自由再婚。
再婚是指已婚方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与他人通过国家正规的法律途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组成新家庭的行为。跟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给结婚证。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如下: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什么时候婚姻关系解除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此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作出之日,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三、其他法律规定,
当然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夫妻离婚,那么必须等到该判决书生效之后,才算正式离婚。如果说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该判决书没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间结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决书生效之后才视为夫妻双方正式离婚,而到民政部门的办理离婚证当即就可以生效。这一点需要人们注意。
在我国,结婚证是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对于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因此,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颁发。
对于离婚,在现实当中,存在大量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这时,男女一方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
法院对于感情破裂情形的,可能判决离婚或通过调解离婚。
对于离婚者而言,在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则拿到手上可能是判决书或调解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证明已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证与法院判离婚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证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有了离婚判决书不需要再拿离婚证;实质上颁发部门不一样,两者只能有其一,也不可能既有判决书又有离婚证。
因为判决书或调解书记载了男女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财产的情况信息。如在办理子女升学、房屋买卖及办理出入境等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时,反复出示可能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离婚证明书就起到了一种便携的证明作用。希望各地方予以推广。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法定途径。如果当事的夫妻双方,对离婚完全一致,没有异议,而且对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都达成一致,那就是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去领取离婚证,离婚证,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定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