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目前较常规的废水处理回收利用,有以下方面:
生活废水方面:1:地面冲洗;2:绿化浇花;3:厕所冲洗;4:车辆冲洗;5:景观补水;6:消防用水;7:地下水补水;8:农田灌溉;9:锅炉/空调冷凝水;10:其它杂用
工业废水方面:1:地面冲洗;2:绿化浇花;3:厕所冲洗;4:车辆冲洗;5:景观补水;6:消防用水;7:地下水补水;8:农田灌溉;9:生产回用;10:锅炉/空调冷凝水;11其它杂用。其中部分高危废水不允许回用或限制回用,如传染病医院废水,含毒性物质废水(如含氰化物等危险毒性物质的电镀废水,部分化工废水等可以处理后回用生产,但不得回用于绿化;冲厕;灌溉等生活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