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有什么
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程序的差异:国家建设土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对应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对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适用范围差异:土地征收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差异:土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拆迁为房屋。法律后果差异:土地征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拆迁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价值的交换)。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有哪些
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旧城区改造房屋拆迁与修路征收有什么区别
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将旧城改造列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该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除此之外,与其他拆迁项目并没什么不同。
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并不是通过判断其是否属于旧城区改建,还是修路项目而确定的,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的位置及房屋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