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 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 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 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 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 41800元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章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