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