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章,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法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集资者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有些人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