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其期限最长都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计算上,如果存在作出机关的变更,期限是重新开始计算的,各自都是12个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并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